索引號: | 4311000008/2022-03156 | 發文日期: | 發布機構: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主題詞: | 行政處罰 |
統一登記號: | YZCR-2022-26002 | 信息時效性: | 有效 | 文號 : | 永市監發〔2022〕2號 |
YZCR-2022-26002
永市監發〔2022〕2號
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機構:
《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暫行規定》已經市局2022年第3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但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對違法的當事人,應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充分運用約談、引導、建議、提醒、回訪等行政指導手段,加強法治宣傳和教育,促進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提升法律意識和主體責任意識。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對其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其違反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其違反的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但應當免予其他行政處罰。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行為輕微是指根據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只能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一定數額罰款的情形。
一定數額罰款是指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最高罰款限額,對自然人處以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次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初次違法的時間范圍,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自年滿14周歲起計算,至本次違法行為發生時止;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其依法成立之日起計算,至本次違法行為發生時止。
確認初次違法,應當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的子系統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場主體信息化綜合管理系統、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管理系統。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危害后果輕微是指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和明顯社會影響,且及時消除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的情形。及時消除包括當事人當場消除,或在調查終結前消除。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在核查或調查終結前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情形。改正沒有完全到位的,不能認定為及時改正,但可以作為自由裁量的情節。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沒有主觀過錯是指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主觀上既沒有違法故意,也沒有違法過失,并且履行了法律、法規、規章有關當事人應該履行義務的情形。
沒有主觀過錯的證明責任由當事人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所列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可以在立案環節決定不予立案,也可以在立案調查終結后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立案調查。
在立案環節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報《不予立案審批表》報經分管局領導批準,無需制作《不予處罰決定書》;調查終結后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二條 市局負責制定《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并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清單未列違法行為,符合本規定所列不予行政處罰情形,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特殊情形下,上級機關要求對清單所列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甚至從嚴、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場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于罰款事項清單(50項)》廢止。
附件: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行為清單(第一版)
附件
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行政處罰行為清單(第一版)
類別 |
序號 |
違法行為 |
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
違法行為的定性依據 |
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
市場主體登記 |
1 |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除經營場所外)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
價格 |
2 |
商品和服務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3 |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內容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六條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 |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電子商務 |
4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等信息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5 |
營業執照等信息發生變更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
|
6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依法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信息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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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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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
8 |
廣告未依法顯著、清晰表示有關內容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
9 |
廣告引證內容合法有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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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或者專利種類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十二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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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廣告中使用已經終止的專利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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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過大眾傳媒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十四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布廣告,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時長、方式的規定,并應當對廣告時長作出明顯提示。 |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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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
《廣告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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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
《廣告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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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廣告,未標注已取得的審查批準文號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批準文號。 第十條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在視頻廣告中應當持續顯示。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顯著、清晰表示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內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處罰。 《廣告法》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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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經營者未履行優惠承諾且沒有違法所得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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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現場開獎,未隨時公布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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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有獎銷售檔案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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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經核準注冊商標在市場銷售,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
《商標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商標 |
20 |
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
21 |
商標印制及出入庫未按要求存檔備查且沒有違法所得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 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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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申請。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
23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的產品時,未按照規定標注委托企業及被委托企業信息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且當事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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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標注的,責令改正,處 3 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
24 |
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企業未按規定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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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自取得生產許可之日起,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取得生產許可規定條件的保持情況;(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四)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五)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六)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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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未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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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 |
25 |
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計量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 1000元以下的罰款。 |
26 |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廢除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 1000 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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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未在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設施、檢驗條件、技術人員等,并滿足安全要求。 |
《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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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眼鏡制配者使用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定期檢定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 眼鏡制配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三)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必須按照規定登記造冊,報當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
《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眼鏡制配者違反本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2000 元以下罰款;使用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定期檢定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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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集貿市場入場經營者未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 |
符合《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不予處罰情形規定》第五條規定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經營者應當做到:(二)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